《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未能有效保证锦州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二、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虚增利润3,610.4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2.46%;2023年虚增利润6,808.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1,537.7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在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是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锦州港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21,841.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557,063.07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1.41%;2024年上半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9,411.6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70.70%;2024年下半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100,652.84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未归还金额为209,760.03万元。
二是2023年至2024年,锦州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3年1月17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0.9亿元;2024年2月29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5亿元;2024年5月22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9亿元。
综上,锦州港2022年关联交易发生额321,841.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关联交易发生额566,063.07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2.73%;2024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688,411.6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21.86%;2024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100,652.84万元。锦州港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担保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间内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实际履行职责。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一是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是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是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4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是针对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是针对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是针对锦州港2024年下半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刘辉作为时任锦州港副董事长、总经理,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