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问询;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问询时出示执法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询问笔录等方面进行复核;情节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由法制审核科室出具审核意见,由机关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10600GX-CF-0031
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行政相对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无法当面送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邮寄送达,以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