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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ICU昏迷,如何做到借钱打欠条?一审法院判他:还钱》的报道文章目前已经找不到了,可在很多自媒体的转载中,还是可以找到报道的相关内容。
导致一审法院如此判决的,起因是原告起诉时提交了一张和借条同名同姓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据原告讲,这张复印件是原告律师“弄错被告”。
可是,被告在借条出具时的2010年1月已经中风,“抢救20多天后成为偏瘫,被定为二级残疾,十几年无法出远门”。被告妻子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辩称被告身患中风落下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而且否认原被告认识,原告从未向被告索要过欠款,借条的内容和签名均不是被告书写......
被告妻子称,其丈夫瘫痪不能出门,未能当庭对质;法院曾经通知其可以申请签名鉴定,但被告“文化低,以前没写过啥字,没留下旧字迹,瘫痪后写不了字,做不了笔迹鉴定”;其明确表示及有可查询的“保险报销信息”显示,借条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8日,被告尚在ICU抢救,不可能出现借款情况。
如此的辩称并没有阻止一审法院的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案外人刘某某相识,2010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条。因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告无果诉至该院。上述事实由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材料证明。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26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可是,经记者采访原告,其要起诉的是赣州市交警部门的公职人员,根本不是瘫痪在床的被告,“两个人同名同姓,年龄不一样,是我和律师搞错了,我真诚地向被告道歉。”
如此的乌龙案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关注,也引起了正在审理上诉案件的二审法院的处理。根据上游新闻报道,5月24日,赣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一审法院院长、上犹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上犹县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以及被告的妻子等人,在上犹县信访局召开座谈会。
一审法院院长就一审错误判决向被告及其妻子道歉。司法局人员表示,原告律师“接受委托后弄错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受到“司法惩戒”。二审法院表示,会依法纠错,一审错误判决会被撤销,并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被告妻子告诉记者,“法院知错即改,她很欣慰;对处理结果,她很满意。”
可是,网友们都在震惊,如此错误离谱的事实认定和案件结果,究竟是如何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下判的?如果不是被媒体报道的话,被告的上诉请求,是否能获得二审纠错?即便二审纠错了,由此给被告造成的诉累和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都说法院审理案件是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可是,很多律师及近些年经历过司法诉讼的,对于出现这样的司法过程及结果,应该不会感到意外。
犹如本号此前在《遭遇“江湖式”法官审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诉讼最怕】你提交了关键证据,判决书却不提不理》、《法官现场炒辣椒听狗叫成了典型案例,当年这是司法普遍现象》(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等文章中写过的: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随着法院办案越来越强调当事人举证、庭审查明事实,法官越来越多的是从法律院校科班毕业,开始从不经过书记员阶段的直接从法官助理中产生,习惯了待在安检标准森严门禁关卡严密的法院办公楼里坐堂办案,亲临案发现场勘查、查明案件事实这一办案方式,在某些法官那里,越来越生疏,甚至有人产生了抵触心里。
法官亲临现场以炒辣椒检验房屋异味、查听狗叫声音查验扰民情况,这些本应该普遍性、必要性的办案方式,居然成了需要登上最高法院官宣、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先进事迹”时,说明法官的司法办案,已经脱离社会大众生活已经很远了。由此产生的的事实认定、办案结果出现常识性、极端性的错误,还是意外吗?
具体到本案,如果抛开媒体报道引发关注后的处理结果,只是一味的强调原被告举证责任、法官丝毫不想调查核实原被告的举证内容,出现被告否认借条内容真实性就推给司法鉴定,如果被告不申请或是不能做出司法鉴定,就推定原告主张的欠款内容成立,这难道不是很多法官普遍性的“标准”办案方式吗?
上级法院《情况通报》中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可在很多法院人员那里,并没有得到错误认同。例如,有人的留言是,“原告提供的借条和身份证号码、复印件,被告不出庭,缺席判决的,一审有什么问题吗?”;“原告提供了被告信息,提供借条,被告缺席,你原告自己都向法院提交错误的信息,跟一审法官有什么关系?”;“二审予以纠正就可以了,一审法官有什么错,要追什么责?”;“这也要处理一审法官?原告提供借条及同名同姓的身份证号码,你是法官该怎么判?”......
从上述这些明显带有法院人员口吻的留言看,是不是仿佛看到了一个跟当事人司法诉求、公正渴望、法律期望等,根本不在一个认识频道乃至不同世界的感觉?身居安检森严门禁林立、办案电话几乎打不通、只在开庭时才接触当事人的法官们,很多已经习惯了办案方式是深居简出、坐堂办案,大不了来一句“不服的去上诉去申诉”,哪里还知道办案不能脱离社会现实、结果不能违背社会常识?
此前出现的法院自己推出的普法案例屡屡翻车,诸如“两名初中生“解锁”维修新能源,被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家长校门口拦住欺负儿子的同学问线天,法院判决拘留合法”、“老人捕鱼0.8公斤被判拘役两个月”,“家长起诉择校费遭遇法院以滥用民事权利驳回起诉”等等,再到最新的“青岛行人相撞案”法官电视台普法大翻车,无不在警示一些法官的“闭门造车”式办案方式,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公信力。
犹如上游新闻报道的,座谈会上,被告妻子提出,“接到一审开庭通知后,她先后奔波于村委会、医院、法院、保险公司、律所等地,不仅耽误了上班,还支付了交通费,法院理应赔偿。”有几个法院人会体会到案件当事人在面临一个司法诉讼时的艰难?真正的将“如我在诉”体现在办案过程中?
举一个亲身经历:亲戚的楼上渗水案件,庭前调解的时候,烟语君向法官申请称,能否约个时间,亲戚想要见见法官,说说案情。女法官的答复是,千万别让他来,我很忙的,来了也没空接待;老人来法院出了问题是你们亲属的责任,跟我没有关系。这还是一个屡屡受到办案先进表彰的法官说的!
闻罢此言,烟语君不由的哀叹,法官连案件当事人都怕见拒见不见,又如何明白当事人真实的诉讼需求,如何让裁判结果让人心服口服呢?如此的自我封闭司法办案,如何让法官的办案结果,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性认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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