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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改〔2019〕538号)
关于广元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改〔2019〕538号)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四川省定价目录》以及《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要求,经第七届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我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公租房同地段普通住房市场租金的60%以内,根据不同保障对象分三档核定(详见附件)。
第一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省级以上(含省级)劳模、见义勇为英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照同地段普通住房市场租金的60%核定,不同地段公租房基准租金标准为3.3-7.6元/㎡/月。
第二档: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按照同地段普通住房市场租金的40%核定,不同地段公租房基准租金标准为2.2-5元/㎡/月。
第三档: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伤病残退休军人、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同地段普通住房市场租金的20%核定,不同地段公租房基准租金标准为1.1-2.5元/㎡/月。
原公房(住房)租金标准采取逐步规范的原则,暂不调整原公房(住房)租金标准,只统一房屋面积计算方式。
(一)租金按面积计收。市城区公租房、原公房(住房)租金计收方式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对特殊保障对象减免。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对参战、参核、伤残军人、烈士遗孀、七级以上伤残普通人员在对应档位的租金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
根据运营成本,本着保本经营、收费标准低于普通住宅小区的原则,核定市城区公租房物业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