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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名时间:2021年3月4日至3月17日,每日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
(三)报名方式:报名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赴巢湖市住房保障中心房管股报名。
(四)竞标保证金:(1)竞标保证金1000元。(2)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未中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于中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中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后无息返还。
(五)开标、竞价时间:开标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下午3:0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六、租金、租赁保证金标准:招租商铺设定最低报价见上表,投标单位报价不能低于最低报价,否则投标无效,投标报价不设上限。履约保证金额为中标价的3个月租金。
七、租金支付: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按上、下半年实际剩余月数支付,自下年度起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支付租金,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自第四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承租人向我中心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一)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二)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我中心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三)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四)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在任何时候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我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损失。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我中心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七)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八) 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我中心,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九)承租人竞租成功后,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与我中心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视为违约。
2、在承租房屋期间,存在违法经营、违法搭建、破坏房屋结构、外立面,不服从我中心管理的。
如果有效报价仅一家,则该报价方直接确定为承租人;若有效报价方超2人(含)以上,选取最高报价者为预承租人;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租赁房屋座落于,间数间,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土地/平方米,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租赁期限共月,甲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0天(/年/月/日至/年/月/日)。
2、租金每月一个支付周期,先付租金后使用,首期租金交至年底,租赁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后期租金每年缴纳一次,在1月20日前缴纳。自第四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1、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在中标公示期结束一周内向甲方一次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2、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水电等不通,由乙方自行解决。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应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2、租赁期间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房屋渗漏等相关管护及其他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甲方提前15天通知乙方,本合同终止,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和补偿,乙方应在接到通知15日内无条件搬迁并退还租赁房屋及场地。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8、意向承租人竞租成功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在租用房屋内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各项规定并配合公安、街道、社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综治工作。承租人存在违反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之一行为的,或承租人存在不配合公安、街道、社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综治活动之一行为的,出租人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赔偿或其他任何要求。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搬出租赁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速搬迁。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可按以下办法执行:(1)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应先交纳该房屋下一轮招租评估底价三个月租金之和的房屋腾空保证金,并向甲方递交竞租承诺函,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乙方如不按时归还房屋,甲方有权没收该房屋腾空保证金。(2)采用场内协议续租的,总出租期限(含首次出租期限和续租期限)不得超过10年。续租需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原承租人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出租人及承租人均有续租意向,且出租人已经按照首次出租的流程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续租的租金不低于原租金标准。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7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甲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除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1、2、3项约定外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2%.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年度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资产管护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财产损害、人身伤亡、安全责任等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如遇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地方政策、规划、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拆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及场地、土地被收储、公共设施建设、政府收回需另作他用等情况需要收回房屋,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无条件交回房屋,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系拆迁收回房屋的,属于乙方装潢部分的补偿由乙方与拆迁单位按照拆迁政策结算。
上述任一情况发生需要收回房屋时,甲方无法联系上乙方或乙方故意回避,不积极配合的,乙方同意甲方任何处理方案。
6、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小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出现民事纠纷或产生不良影响等矛盾,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7、乙方须维持租赁物及租赁范围现状,不得私自搭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一经发现,乙方须自行拆除,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须派专人看管好资产,确保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看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承租的资产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倒塌、火灾、被违法占用等,须及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须通过公开招租或甲方审批同意的形式取得承租权,若没有取得承租权,须无条件交出房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交出房屋,否则甲方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如《房屋租赁证》有效期届满,则乙方需及时重新办理;如乙方未能按本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有关部门要求甲方缴纳租赁证办理费用,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缴纳给有关部门,同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签订合同前,若乙方为公司的,应提供给甲方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若乙方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
13、乙方利用承租的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附件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壹份,巢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壹份